学生跨校修读选修课程暂行条例   2004.1
开课计划 课程简介 教学安排 下载申请表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上海市西南片高校(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跨校修读选修课程”制度,使学生在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充分感受来自不同高校的学术氛围,成为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为教学协作组所属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申请程序

   有意修读跨校选修课程的学生,需携带有效证件,到选修课开设学校教务处报名。学生缴纳修读费后方可修读跨校选修课程,学生凭选修课开设学校颁发的听课证听课。

第四条 教学安排

   (一)跨校选修课程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开设,每门课程的总学时数为32,学分为2。
   (二)授课时间每学期为12周(含考试),即从第四周开始至十五周结束,课程一般安排在周四晚上。

第五条 收费办法

   跨校选修课程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修读费由选修课开设学校收取,每学分收80元(艺术、音乐类参照另外标准)。学生中途终止课程学习,一律不退还所缴费用。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凭本人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在选修课开设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手续,领取听课证。
   (二)学生缴费后应正常参加课程学习,修完后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无补考。
   (三)考试舞弊者,取消课程修读资格,学生所在学校根据违纪情节,按有关纪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者,经开设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无补考。
   (五)学生修读的跨校选修课程学分可作为学生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并得到协作组各校相互承认(承认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由学生所在学校决定)。学生学习成绩由课程开设学校的有关院系负责登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学生所在学校,一份留课程开设学校存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教学协作组

 
 
 
© 2004上海市西南高校联合办学服务网
上海交通大学信息统计中心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