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思想
研究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一支主要力量,是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增强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上海西南片高校(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办学、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全日制研究生中试行“跨校选修课程”制度,使一部分学业优良的研究生掌握更多、更宽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
第二条 申请办法
(一)申请对象为上述高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开课学校对研究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二)选修本校培养方案要求内的校外课程,应有导师的建议或同意。选修本专业之外的校外其他专业课程,其本专业学位课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凡具备选修校外课程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本校研究生院(处、部)领取并填写《上海西南片高校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一式四份,一份送上海西南片高校研究生教学协作组组长单位,一份送开课学校研究生院(处、部),一份送研究生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备案,一份留研究生本人),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审核。通过审核后,研究生凭本人的研究生证、身份证和经审核同意的《上海西南片高校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选课程的开课学校研究生院(处、部)办理手续,缴纳选修费,领取听课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跨校选修课程的研究生实行缴费学习。收费标准为250元/学分(艺术、实验类课程参照有关标准)。选修费按学期收取。研究生中途终止课程学习,其所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教学管理
(一) 跨校选课实行学分制。上课的形式可以插班,或单独开班,具体形式由开课学校按选课人数决定。
(二) 供选修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由开课学校的研究生院(处、部)负责制定。选修校外课程,成绩合格者,开课学校颁发《上海西南片高校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成绩证明》,各校互相承认学分。
(三) 所开课程的授课教师以开课学校的教师为主,也可在联合办学的高校范围内选聘。所开课程的教学要求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四) 研究生凭开课学校颁发的听课证听课。研究生缺勤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缺勤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五) 研究生应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笔试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
(六) 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和课程选修资格。由开课学校通知研究生所在学校,研究生所在学校根据作弊性质和研究生所在学校有关考场纪律,给予相应的处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取消其该门课程的选修资格。
(七) 研究生选修课程的成绩每学期由开课学校研究生院(处、部)负责登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研究生所在的研究生院(处、部),一份留在开课学校研究生院(处、部)。
(八) 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批准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事宜参照开课学校的有关缓考规定执行。缓考不及格者,一律缴费重修。
(九) 研究生受到所在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跨校选课资格。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 上海西南片高校研究生教学协作组统一协调研究生跨校选修校外课程的有关事项,各校研究生院(处、部)负责实施。
(二) 研究生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处、部)将通过审核的《上海西南片高校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于上学期期末送到开课学校研究生院(处、部),新生于入学后一周内将通过审核的《上海西南片高校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送到开课学校研究生院(处、部)。
(三) 研究生缴纳的选修费由开课学校的研究生院(处、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其他
(一) 本条例自上海西南片高校研究生教学协作组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 本条例暂在硕士研究生中实行。
(三)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上海西南片高校研究生教学协作组。 |